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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甲开设赌场案)(谢万通)(公开版)_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化检一部刑不诉〔2020〕Z50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现住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镇*****村*号。于2008年12月3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绑架罪被化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6年9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高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高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补查重报。

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谢某甲伙同谢某乙(已判决)、谢某丙(已判决)、曾某某、董某某自2018年1月15日开始到2018年1月19日晚,在晚上利用谢某乙的棋牌室大厅作为场地,每天定时开设赌场,组织文楼镇周边各种社会人员进行聚众赌博,以扑克牌为赌具,以赌三公“大食细”的形式进行赌博,从十元、二十元,五十元,一百元,二百元至四五百元开始,不封顶下注,每铺抽水30元,50元,80元不等(按下注总额抽水),每组织一次聚众赌博,谢某乙、曾某某,董某某,谢某丙、谢某甲抽水收取提供场地费高达三四千元不等。据提供赌博场所的谢某乙和被查处参与赌博人员交代统计,谢某乙在2018年1月15号到19号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五次以上,每次参与聚众赌博人员都有二三十人。赌博人次累计超过1100人。谢某甲在赌场上又有为赌仔提供放高利贷行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谢某甲犯开设赌场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甲不起诉。

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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