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宁检公诉刑不诉〔2019〕36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61996********,汉族,初中文化,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在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镇**村2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8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22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5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唐某甲见何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从事网络赌博能够获取高额的利润,便伙同谢某乙(均另案处理)一同出资,以代理承包的方式在宁远县**广场**室组建了推荐码为:**的工作室,招聘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和李某甲、唐某乙、张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利用社交账号构建虚假身份,使网络赌博平台提供不计输赢的内部账号,在网络赌博平台推广聊天群中分工扮演“大神”、“托”、“广告”等角色。以“大神”预测下期开奖号码;“托”冒充老板、美女、成功人士、公务人员等身份,使用内部账号下注购买“大神”预测的开奖号码并发布中奖信息;“广告”在群内发布网络赌博平台宣传信息,指引他人注册、充值、下注进行赌博的操作模式,制造大量人员参与购彩赌博的假象,发布虚假中奖信息渲染高中奖率,以此诱导、吸引大量人员至网络赌博平台参与购彩赌博。被不起诉人谢某甲于2018年10月1日至该工作室从事网络赌博平台推广下作,直至被公安机关查获,通过微信、QQ群聊发展20余人至该网络赌博平台参与赌博。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周某某、伍某某、王某某、刘某某、胡某某、朱某某、彭某某、苏某某等人的证言;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 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 但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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