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耒检公诉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甲,男,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经商,湖南省耒阳市人,户籍所在地耒阳市**镇**村**组,现住耒阳市**广场**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9年3月6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4月15日决定退回耒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5月11日耒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9月28日,承包方谢某乙采用挂靠的方式以耒阳市**建筑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开发商段某某签订了承建耒阳市下**巷**公馆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同年10月份左右,谢某乙将该工程转包给了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包工包料)。谢某甲又将工程包工出去,其中谢某丁负责基础打桩,谷某某负责招工。2015年5月份左右,在基础打桩完成后,谷某某先后请了曹某某、李某某、吴某某、谢某丙、汪某某等几十名工人做事,工人工资均按工作量计算,每完成一楼层支付一次工资。2015年7月份左右,谷某某因无时间管理,退出该项目。后谢某甲与谷某某协商,将剩下工程量交予谢某甲,所欠民工工资均由谢某甲承担。2017年底自该工程竣工后,谢某甲总计拖欠曹某某、李某某等民工工资109100元。耒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8月15日、2018年9月26日两次向谢某甲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但谢某甲仍未支付民工工资。
案发后,谢某甲将拖欠的曹某某、陈某某等人的工资发放到位、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公馆铁工工资清单、欠条、领条、谅解书、情况说明、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投诉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书、工资交接单、工程领款单等书证;2.证人段某某、谢某乙、谷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谢某丙、吴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支付民工工资、获得谅解,且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耒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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