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雨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41993********,汉族,出生地安徽省马鞍山市,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马鞍山市雨山区**村**栋**室,现住马鞍山市开发区**邸**栋**室。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3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3日上午9时许,犯罪嫌疑人谢某甲及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等多人在马鞍山市开发区**社区**公墓内安葬家中长辈。王某甲因祭拜顺序问题,与家中亲属发生纠纷,并手持铁锤欲砸毁墓碑,遭到家中亲友劝阻,期间犯罪嫌疑人谢某甲因气愤便使用砖头击打王某甲头部致其头部受伤,王某甲又用拳头殴打谢某甲面部,后被人拉开。经马鞍山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右侧顶叶颅内血肿,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谢某甲右侧鼻骨线性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犯罪嫌疑人谢某甲于2019年4月2日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2020年4月23日,犯罪嫌疑人谢某甲赔偿王某甲损失人民币8000元并获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赔偿协议、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丙、王某丁、谢某乙、王某戊、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犯罪嫌疑人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且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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