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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甲故意伤害案)_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甲,男,1995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住临洮县********号,2019年8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临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8日晚,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家中因其姐姐谢某乙和被害人姬某某的婚姻问题发生吵架,被不起诉人谢某甲的家人打电话叫谢某甲回家看一下,后谢某甲叫了与其一起喝酒的陈某甲、陈某乙、赵某某等四人回到了位于临洮县洮阳镇阎吴家村的家中。五人到家过了一会,被害人姬某某与其母亲从谢某甲家房间内出来往大门上走,准备回家。被害人姬某某走在院子里时,陈某甲和姬某某发生口角,陈某乙、陈某甲、赵某某对被害人姬某某拳打脚踢,致被害人姬某某面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姬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洮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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