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徐检诉刑不诉〔2019〕110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住徐闻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徐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于2018年6月24日凌晨01时许,犯罪嫌疑人蔡某某伙同谢某乙、谢某甲、谢某丙、黄某某等人在徐闻县**街道**大道**酒吧后门处使用拳脚殴打被害人林某某的头部,左膝盖、及有人持刀剌伤背部等处致伤,经县局法医鉴定:林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徐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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