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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甲故意伤害案)_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一部刑不诉〔2020〕Z42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11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住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经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5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某甲因觉得谢某乙白天焚烧垃圾产生烟雾对其家产生影响,故在酒后去到同村的麻章区**镇**村谢某乙家,用脚踢开谢某乙家院子铁门后进入院子内,与闻声出来的谢某乙发生争执,之后持刀砍伤谢某乙左手和右手。在此过程中,谢某甲亦被谢某乙持钢筋打伤左手及左臀部等部位。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谢某甲的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谢某甲能投案自首,同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在案发后能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积极对被害人作出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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