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樟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住永泰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1日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谢某甲与被害人谢某乙在永泰县**乡**村**号大厅因木工作业产生噪音,双方发生冲突,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持砍柴刀将被害人谢某乙背部砍伤。经永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谢某乙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2020年4月14日,经福建省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案发阶段患精神分裂症,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有受审能力。
本院认为,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谢某甲犯罪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其系偶犯、初犯,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州市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