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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安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甲,绰号“老根子”,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211966********,汉族,半文盲,务农,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镇**村。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谢某甲与被害人谢某乙系兄弟关系,2019年7月31日凌晨6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甲与被害人谢某乙为争抢农田用水,在本市金安区**镇**村**组水田边发生争执后相互厮打。期间,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多次捶击被害人谢某乙胸部等处,致其三根肋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谢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谢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事发后,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就民事部分与被害人谢某乙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人民币五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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