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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甲故意伤害案)_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望检公诉刑不诉〔2019〕69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长沙市望城区**村**组**号,现住址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村**排**栋。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5日晚8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因怀疑岳母李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与妻子肖某某、同学徐某某、谢某乙一起去黄某某家找黄某某论理。等到晚上9时许,黄某某开车回家,黄下车后,谢某甲等人围住黄某某,谢某甲看见肖某某拿了一根铁棍,便将铁棍抢在自己手中,用铁棍三次击打黄某某右腿,致黄某某受伤。经鉴定,黄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谢某甲投案自首,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黄某某各项费用180000元,取得黄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悔罪、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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