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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甲滥伐林木案)_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住绥阳县**镇**栋**单元**,务农。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遵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份,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与高某甲合伙以5200元钱的价格购买了绥阳县**镇**村**组高某乙家“蹇沟湾”处山林内的26株林木。二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砍伐了26株林木,林木蓄积11.5222立方米。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与高某甲补植复绿,栽种树木已达补种数量及相关要求。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其家庭困难,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其补植复绿达到相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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