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曾用名谢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71977********,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遵义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继续被凤冈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被不起诉人谢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从凤冈县土溪镇石坝村谢某丙家位于小地名叫山木桠的山林购买了一批马尾松,并于2019年5月28日到凤冈县土溪镇林业站申请办理了采伐蓄积9.46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后,被不起诉人雇请工人对谢某丙家山林里的林木进行砍伐后搬运至木材加工厂出售。
2019年7月4日,谢某丙家山林被砍伐案林木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经过勘验检查发现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在凤冈县土溪镇谢某丙家山林购买并砍伐了94株马尾松。遵义市森林公安局凤冈县分局于2020年1月20日对谢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的涉案木材90节,折合材积7.531立方米进行竞卖,木材竞卖款为人民币5121.08元。
2019年7月11日,经凤冈县林业局鉴定被谢某甲砍伐树种均为马尾松,活立木蓄积31.5879立方米,减除办的采伐许可证的9.46立方米,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滥伐林木蓄积为22.1279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生态补偿金等法定从轻或者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木材竞卖款人民币5121.08元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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