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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甲滥伐林木案)_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华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曾用名谢某乙,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61978********,瑶族,初中文化,务农,无党派,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住本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9年11月22日,经江华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同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1日,经江华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同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华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底,因陈某某经营的江华瑶族自治县码市镇所城村9组石坦脚片山场杉树已成林,被不起诉人谢某甲便与陈某某约定,由谢某甲负责办理采伐手续,并雇请人员砍伐林木,林木离山后由谢某甲以杉元条每立方米800元的价格检尺收购。2018年7月,在林业主管部门搞好伐区调查设计后,谢某甲未向林业主管部门核实伐区范围便以杉元条每立方米400元的价格雇请码市镇中河村赵某甲等人对山场杉树进行剥皮采伐,且超伐区采伐了部分林木。经林业技术鉴定:超伐区采伐界限采伐林木总面积0.87公顷,总蓄积72立方米,材积49立方米,树种为杉树。其中:已剥皮林木蓄积50立方米,材积34立方米。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谢某甲被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20年11月25日,被不起诉人谢某甲退缴案款154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剥皮未砍伐杉树蓄积50立方米;2.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接报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伐区调查设计表、木材采伐指标入村到户通知单、林木采伐申请书、林权证、幼林转让合同、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申请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甲、陈某某、赵某乙、何某某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积极退缴案款,有悔罪表现;自愿自罪自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谢某甲不起诉。

江华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查封谢某甲持有的剥皮未砍伐杉树蓄积50立方米以及谢某甲退缴案款15470元由江华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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