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谢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湖南省新邵县**镇**村**组**号。2019年4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在受理案件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按照同案人谢某乙的要求,在其盗窃本区**广场地下室负一层E区隔油间被害单位电缆线时,实施了帮助搬运行为。经鉴定,该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2264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甲虽然在他人的盗窃犯罪中实施了帮助行为,但主观上没有盗窃故意,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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