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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甲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西检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93031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凭祥市**小区**栋**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如敏、兰敬,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退回补充侦查一个月,2020年7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半个月。

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0年犯罪嫌疑人谢某甲与林某某在未进行婚姻登记以夫妻相称同居下生下一儿两女。2017年1月被害人林某某因为有官司在身为避免法院查封资产,让谢某甲办理本人两张银行储蓄卡作为林某某经营资金存入支出使用。银行卡由林某某随身携带,密码、网银的等信息均为授权他人知道或者使用。2017年10月18日,谢某甲和林某某去广西德保县考察铺面时,谢某甲将林某某平时携带谢某甲农行银行卡盗走,并通过挂失另外一张建行银行卡后,将农行卡622849001800******内的166618.25元人民币和建行卡6217003450******内的1352886.08元人民币的资金转走,其中在南宁市西乡塘区骋望骊都小区附近农业银行转走人民币8万元。林某某发现后从北京赶回南宁市,通过各种手段寻找谢某甲,2017年11月12日林某某和其儿子林某某将谢某甲、谢某乙、陈某某、谢某甲等人非法拘禁的方式在南宁市兴宁区**城一期**栋*单元**房,后谢某甲等人退回三十五万元给林某某,剩余116万元拒不偿还。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谢某甲的非法占有目的和秘密窃取的行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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