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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眉彭检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曾用名谢某乙,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81977********,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住**镇**街**号,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高,四川本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8日延长15天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2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

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5月11日,被不起诉人谢某甲通过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平台的推荐人徐某某注册成为普通会员,后其为了获得更多的推荐积分通过充值999元成为铂钻会员,在云联惠平台推荐一人成为金钻会员或是铂钻会员,还可获得投资额度的10%的等额积分的奖励,推荐的人数越多相应奖励越多,逐步形成“金字塔”形利益链条。经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在广东“云联惠”后台数据库中使用的ID为“**房产”,使用手机号码注册:1379552****,该会员在整个网络推荐关系中处于第44层,下线层级有7层;直推下线人数有44个,下线总人数603个;其中普通会员531个,金钻会员2个,铂钻会员70个;提现金额为:165.00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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