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21985********,汉族,高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住饶平县**镇**巷**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麻江县公安局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4日被麻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胡世江,贵州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麻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3日补查重报;2020年5月14日本院延长办案期限15日,于2020年5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谢某甲通过微信昵称为“龙行天下(微信号:******)”联系微信昵称为“天道酬勤(林)(微信号:******)”的谢某乙(在逃),谢某乙又通过微信遥控指挥成某某、罗某某在贵州贵阳、毕节等地区**房地产有限公司、贵州**商贸有限公司、贵州**物业有限公司、贵州**有限公司等多家空壳公司。成某某、罗某某注册好公司后,通过快递将这些公司的空白发票、印章、税控盘等物品寄给谢某甲和谢某乙指定的收件人,之后谢某甲和谢某乙指使他人用空白发票、税控盘虚开发票,从中牟利。经查证谢某甲所涉虚开发票的公司有贵州**有限公司、贵州**房地产有限公司、贵州**商贸有限公司和贵州**物业有限公司,所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涉及金额3036071.77元,税额91082.11元,价税合计3127153.88元。
本院认为,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主动退回非法所得,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甲不起诉。
所扣押的作案手机1台,以及谢某甲主动退回的非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由麻江县公安局依法没收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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