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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甲诈骗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一部刑不诉〔2020〕419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曾用名谢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211990********,汉族,高中肄业,工作单位无,住四川省南部县**乡**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6月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在网上从他人处得知可以先把自己游戏帐号挂交易平台上卖出,再向游戏平台以帐号被盗为由申诉要回的方式向买方骗钱,后将其名下的**** “梦幻西游”手机游戏帐号挂在广州**公司的交易猫平台上售卖。2019年7月17日,被害人梁某某通过交易猫平台以人民币5516元(以下币种同)的价格买下谢某甲的前述游戏帐号。2019年7月19日,交易猫平台将梁某某所付游戏帐号转让款扣除手续费后,将其中4510元通过支付宝转给谢某甲。当日,谢某甲予以提现,并以其游戏帐号被盗为由向网易游戏平台申诉。2019年7月20日,谢某甲顺利要回所卖游戏帐号。同日,梁某某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天时大厦路边时发现无法登陆所买的游戏帐号而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期间,梁某某共损失5516元。

2020年6月8日,被不起诉人谢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日,谢某甲向被害人梁某某主动退赔。2020年7月20日,谢某甲取得梁某某的书面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谢某甲的供述、被害人梁某某陈述、梁某某与交易猫平台客服聊天记录、梁某某向网易游戏平台申诉过程资料、抓获经过、支付宝注册信息及交易记录、户籍信息、谅解书等证据加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谢某甲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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