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3199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大祥区**街**号**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5月30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7月6日被依法取保候审,同年9月6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8日、2020年1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1月18日、2020年2月2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6日、2019年12月19日、2020年3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曾某甲、王某丙(均另案处理)租用长沙市中一九骏2栋3202房,招聘潘某某、曾某丙、谢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采用冒充证券公司工作人员,虚构公司举行活动免费推送优质个股的事实拨打诈骗电话,获取他人微信。曹某某(另案处理)为实施诈骗,安排被不起诉人谢某甲等人前往购买微信,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明知是诈骗仍参与,购买了一周左右即被查获,共购买微信300余个。
本院认为,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具有犯罪未遂、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手机等作案工具随曾某甲、王某丙等人诈骗案移送安化人民法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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