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甲过失致人死亡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759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路**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甲驾驶浙******号重型自卸货车行经平阳县**镇**村山上“四好农村”路施工地段时(不属于道路范畴),因车左后轮本来破损严重而爆胎,引发地面石子飞溅,砸到路边行人陈某甲头部,造成陈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5月17日死亡的道路外交通事故。经平阳县公安局鉴定中心法医鉴定,陈某甲符合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平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谢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在现场向民警投案,现已达成调解协议,除保险公司赔偿人民币90万元归被害人家属外,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另补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502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死亡证明、调解书、代收付凭证、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谢某乙、陈某丙、林某某的证言和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说明;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事故责任认定书、车辆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履行赔偿义务,并取得谅解,且有自首和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甲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提起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