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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甲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雅名检一部刑不诉〔2020〕Z22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曾用名谢某乙,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402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四川西充县人,现住成都市高新区**街**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1月22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原系蒙顶山**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所)风控结算部**。2017年10月10日,谢某甲发现有客户出金异常,遂向**所交易部**许某某(已判)核实相关情况。许某某遂电话联系出金异常客户黄某某,告知黄某某自己和谢某甲发现了其出金异常、违规操作的事实。黄某某遂让许某某帮忙遮掩该事实,并承诺送钱给两人,许某某表示同意。当日,黄某某便安排财务人员吴某某转款20万元到许某某提供的个人银行卡内,许某某收到20万元后庚即转款8万元到谢某甲银行卡内,并让谢某甲帮忙遮掩黄某某的违规出金问题,谢某甲同意后予以收受。

2020年1月22日,谢某甲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2020年1月23日,谢某甲向侦查机关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员工录用审批表、银行查询明细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等4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甲的行为依法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谢某甲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谢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谢某甲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本次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小;案发后,谢某甲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对谢某甲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及被不起诉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甲不起诉。

侦查机关扣押的谢某甲违法所得8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其余扣押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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