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刑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534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住**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5日被清河县公安局拘留,于2019年8月15日被清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6月5日至2020年7月3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日1时许,苏某某在清河县**村李某某开设的赌场赌博,4时许散场后,参赌人员谢某甲、赵某甲、邱某某、张某某、冯某某、谢某乙、谢某丙、吴某某、赵某乙(已判决)与谢某丁、谢某戊、谢某己(以上3人另案处理)共12人以苏某某赌博时玩手法为由,将苏某某带到冯某某老宅中。期间,谢某戊、谢某己、谢某丁、赵某乙对苏某某实施暴力,以苏某某赌博时使用手法为由,逼迫苏某某返还赌资5.99万元,后该赌资被上述12人瓜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还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谢某甲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清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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