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乡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21978********,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湘乡市**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9时40分许,隔夜饮酒后的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驾驶湘C*****号两轮摩托车途径湘乡市新湘路壕塘社区东山中路与新湘西路交叉路口(G320国道1225KM处)时,被湘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巡逻民警查获涉嫌酒驾。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测定为83.19mg/100ml。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愿意接受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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