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丙,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32000********,汉族,大专在读,户籍所在地**:衡山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8月14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9日由衡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本院于同日分别告知被不起诉人和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1年1月4日将本案退回衡东县公安局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1年2月4日将本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蒋某某经王某某微信朋友圈了解到有兼职可做,遂通过和王某某面谈,了解到该兼职的工作内容为:“做电话客服,打通电话后让客户加qq号,客户加了qq号就算完成任务,完成一个任务的报酬为20余元。”电话术语内容为:“您好,这边是**金融平台,您这边通过了我们平台的审核,是否需要下款,请加qq号XXX。”蒋某某了解情况后,答应从事该兼职,并纠集了其同学杨某某和被不起诉人谭某丙等人。被不起诉人谭某丙和蒋某某、杨某某等人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分别在移动、联通、电信办理了电话卡,按照王某某提供的电话号码、qq号码进行拨打电话。蒋某某、杨某某按照完成任务量和王某某通过微信进行结算,再将钱发放给被不起诉人谭某丙和谭甲某、谭乙某等人。
2020年7月11日至8月12日期间,被不起诉人一伙分别在衡东县**镇“**学校”二楼、衡山县**镇“**影咖”六楼、衡山县**镇“**苑”小区**栋**单元**室等处进行拨打电话。被不起诉人谭某丙等人拨打贷款推广电话共计7477次,其中有11名被害人因网络借贷被骗,被骗总金额为300717元。
2020年8月13日,被不起诉人谭某丙被公安机关抓获,被不起诉人谭某丙后带领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人文广;被不起诉人谭某丙到案后退缴非法所得140元,自愿退赔被害人损失1670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甲、夏某某、黄某某、周某甲、魏某某、尹某某、周某乙、岑某某、马某某、侬某某、陈某乙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谭某丙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谭某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且自愿退赔被害人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谭某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的强制措施由衡东县公安局依法解除;被扣押的物品由衡东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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