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23时37分许,被不起诉人谭某酒后驾驶粤E52****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京港澳高速东侧新塘上匝道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谭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6.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谭某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悔罪,主观恶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谭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