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芦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41984********,汉族,大学本科,工作单位中**快递,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村**栋**号,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村**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18时30分许,谭某某醉酒后驾驶湘******号黑色日产牌小轿车,从株洲市向阳广场附近的****饭店出发,行经向阳广场、新华路、东环北路,在株董路与环线桥交叉口路段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株洲市仲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谭某某血液样品中的乙醇含量为168.52ml/100ml。2020年6月28日,谭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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