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凭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安,男, 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011978********,广西凭祥市人,壮族,小学文化,**,住广西凭祥市**镇**村**屯**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凭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凭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凭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安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日20时许,叶某煦(另案处理)与微信昵称为“逍遥子”、“开心就好”(均另案处理)的男子共谋从凭祥市中越边境1037码头走私冻品牛杂入境并运往南宁,由叶某煦负责安排车辆拉运走私冻货事宜。之后,叶某煦安排梁某永(另案处理)组织面包车**到1037码头接货。
12月3日凌晨,梁某永联系了被不起诉人谭某安等十几名**组成面包车**队,由梁某永任**队队长,到中越边境1037码头装载走私冻货,装好货后前往驳货地点,行至半路时梁某永及包含谭某安在内的7名面包车**分别被民警查获。民警在梁某永及7名面包车**车上查获冻品牛杂共计净重11.471吨。其中,谭某安车上被查获冻品牛杂共计净重1.831吨。上述被查获的冻品牛杂均无合法入境手续。
本院认为,谭某安违反海关法规,结伙为走私犯罪分子运输走私入境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谭某安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安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凭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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