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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冉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渑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9222000********,汉族,学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乡**村*组,住石泉县**镇**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2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0日、2020年7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谭某某、冉某某二人在明知他人是“洗黑钱”的情况下,冉某某在渭南市的工商银行办理一张一类储蓄卡,由谭某某以800元的价格卖给马某某,后被用于接收电信诈骗款。该张工商银行卡谭某某获利300元、冉某某获利500元。经查,冉某某该张工商银行卡共计流转资金15.5万元,查证有被害人的流转资金为12.5万元。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行为,但谭某某系从犯、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退赔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渑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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