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检未检刑不诉〔2018〕13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身份证号码:4409021993********,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同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93年**月**日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身份证号码:4409231993********,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同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李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9月30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8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和李某乙(另案处理)在茂名市茂南区**路**水会门口遇到了欠其钱的陈某某,谭某某为追讨债务,便拦截下陈某某,用手打陈某某面部、头部。随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来到现场看管陈某某。到了21时许,谭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将陈某某带至**路**村**号谭某某家进行看管,并让陈某某打电话联系家人帮其还钱。在这过程中,谭某某用手殴打陈某某面部、头部,李某甲、李某乙协助看管陈某某。直至凌晨12时,谭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将陈某某带到**啤酒城。凌晨1时许,民警接报在**啤酒城将谭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抓获,将陈某某解救。经鉴定,陈某某损伤程度未构成轻微伤。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起,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李某甲已和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二人均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李某甲不起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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