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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王某某、周某某寻衅滋事案)_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检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绰号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8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仁县**镇,现住安仁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2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由安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21日晚上,黄力俭(又名黄亮、已判决)与陈加佳(黄力俭女朋友)、王明(另案处理)、谭琦(另案处理)、、陈佳琦(已判决)、王华(已判决)、何滔滔(已判决)、周任(已判决)以及侯坤杰(不起诉)、刘礼炜(不起诉)等十多个人到安仁金莎KTV唱歌。散场后,黄力俭坐陈加佳的湘******白色福特小车准备回家。黄力俭在车上听到陈加佳与张晏榕(陈加佳前男朋友,已判决)电话里吵架,黄力俭就想帮陈加佳出气,于是黄力俭就打电话纠集当晚在KTV唱歌的王明、谭琦等十余人,分乘三辆小车,其中:黄力俭开陈加佳的小车,车上坐了陈加佳、陈佳琦、何滔滔等六人,并带了三把刀;王明开一辆白色路虎车,车上坐了周任、侯坤杰等五人;王华开一辆黄色福特车,车上坐了谭琦、刘礼炜等五人,并带了一根棒球棍,三辆车先后到达安仁县老大桥“永乐江酒店”旁的街道边,张晏榕、李志豪(已判决)等人在金莎KTV楼上看见黄力俭等人来了后,便带着包厢的人下楼,张晏榕等人下楼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从家里赶到现场,郑飞宇(已判刑)开着本田小汽车(车牌:湘******)带人从安平赶过来。周某某、郑飞宇等人到了后,张晏榕、李志豪、郑飞宇等十多个人拿了几把刀朝对面黄力俭他们冲过去,黄力俭、陈佳琦、何滔滔等人赶忙从白色福特蒙迪欧车上拿出三把砍刀。之后,张晏榕方十多个人与黄力俭方等十多个人在马路边对峙、争吵,陈加佳就过来劝架,站在中间将双方劝开。周某某见对方有认识的人,站在现场观看,周任在现场后因认识对方的李志豪,就跟李志豪说算了,不要惹事了,李志豪也答应算了。突然张晏榕开着自己的小车撞向陈加佳的小车后面,然后下车与陈加佳、黄力俭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张晏榕拿着一把长刀和铁棍对陈加佳的小车的前挡风玻璃和车窗玻璃进行打砸。张晏榕方有几个人则拿着刀跟着陈佳琦追赶。黄力俭见状,便喊人过去帮陈佳琦。随后,王明、王华分别开着路虎车和黄色福特车全部去找陈佳琦,周某某见状独自离开了现场。

黄力俭带领王明、谭琦、王华等人在永乐江酒店商业街下坡处找到了陈佳琦,王明在车上等黄力俭、谭琦等人,黄力俭觉得呕了气,要回去找张晏榕他们打架,于是黄力俭和陈佳琦两人持刀,谭琦等其他人便在商业街下坡处建房子的地方就地捡了木棍跟着黄力俭和陈佳琦回到原来的现场。张晏榕方的人看到黄力俭等人带了刀和木棍过来了,就赶紧跑逃离了现场。黄力俭便持刀对着张晏榕的本田小车进行打砸,打砸完后,听陈加佳讲已经报警了,黄力俭、王明、谭琦等人便都离开了现场。经鉴定,张晏榕的车辆受损价值1915元,事后,黄力俭赔偿了张晏榕的小车被砸损失。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伙同多人持械在公共场所逞强耍威风、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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