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90年1月6日生,山西省广灵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31990********,汉族,大专文化,工作单位:义乌**有限公司,家住广灵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2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0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连某某(另案处理)伙同违法行为人邱某某(已行政处罚)窜至义乌市**街道**村**幢附近。后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发现一只法国斗牛犬(价值人民币4500元),遂指使被不起诉人连某某和邱某某将该狗偷走。被不起诉人连某某和邱某某随后使用火腿肠将斗牛犬引至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的轿车上并逃离现场。
2018年7月21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与连某某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归案。现被盗斗牛犬已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窦某某,被害人窦某某对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等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已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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