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刑刑不诉〔2019〕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新蔡县**城中村改造项目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村**号,住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7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9日被新蔡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7196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区**村**号,住重庆市**区**村**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于2019年2月26日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2月26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9日被新蔡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谭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在任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责人期间,于2015年1月20日以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新蔡县**城中村改造项目第1合同段劳务大清包合同,并任命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为新蔡县**城中村改造项目负责人。2015年1月份至2015年12月份,该公司在对新蔡县**城中村改造项主体工程第1合同段劳务大清包施工过程中,拖欠陈某某、何某某两个施工队工人工资134万余元,经新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2018年10月15日,黄某某、谭某某将拖欠的工人工资全部结清。
本院认为,黄某某、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蔡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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