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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买卖身份证件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1〕329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31963********,土家族,小学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1年1月2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在本区丰门街道屿头铁道口高架桥下,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办假证人员购买伪造的居民身份证一个,期间提供自己的真实身份信息并要求改小年龄,办假证人员将出生日期减小六岁变更为1969年12月12日。2020年7月,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持上述身份证在本区鞋都三期某某鞋业办理入职手续。2021年1月21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在上述鞋业被公安人员抓获,后公安人员在丰门街道**巷**号其出租房内查获上述身份证。经鉴定,上述居民身份证是假证。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袁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居民身份证鉴别书,搜查笔录、地点辨认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员工登记信息、身份证明等证据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伪造的居民身份证一个,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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