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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交通肇事案)(谭立丰)(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雨检刑检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21973********,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村**组,住湘乡市**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7日11时10分许,谭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湘******/湘*****挂号重型普通半挂汽车从湘乡出发,沿沪昆高速自西往东行驶至1089Km+376m处时,车辆熄火失控后刮碰道路中央水泥护栏,撞倒并碾压正在此处道路左侧硬路肩内进行保洁作业的江西省**有限公司员工伍某某,致伍某某当场死亡。

2020年4月3日,经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湘潭支队湘潭大队认定,谭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谭某某对该事故认定不服,向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湘潭支队申请复核。2020年4月29日,经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湘潭支队复核,决定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谭某某案发后叫其同行车主杨某某报警,等待交警处理,后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无犯罪前科,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具有认罪悔罪表现;且其积极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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