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伊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522011977********,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住新疆哈密市*********。因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12时56分许,在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大南湖乡红山村委会至红山村一队(007报警点前),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驾驶****号中型自卸货车由东向北倒车时与行人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某某因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驾驶车辆违章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系初犯,属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且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经司法局对其进行社会评估,社会危险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哈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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