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双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6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现住双城区**乡**村**屯。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7月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7月9日告知被害人家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驾驶黑LC****号奇瑞牌小型轿车沿双城区**镇**村村内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由北向南行驶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张某某驾驶,车牌号:黑A9****)相撞,两车相撞后,黑LC****奇瑞牌小型轿车又将坐在道路南侧的被害人刘某某撞倒。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1日死亡。此事故认定谭某某负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次要责任。刘某某无责任。本案民事部分已赔偿完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谭某某案发后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又系投案自首、初次犯罪,犯罪情节轻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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