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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158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2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乡**村**组**号,现住云南省景洪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驾驶云******号轻型自卸货车由景洪市**分场方向沿**线往**方向行驶,10时35分许,行驶至**镇**线**(**检查站)前路段时,与前方同向岩某某驾驶的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玉某甲、玉某乙)发生相撞,造成玉某甲死亡,岩某某、玉某乙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景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岩某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玉某甲系闭合性颅脑损伤、血气胸并窒息等联合作用相互促进死亡。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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