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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交通肇事案)_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一部刑不诉〔2020〕Z9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身份证号码4407831988********,汉族,文化程度中专,预备党员,住台山市**镇**村**号。2019年8月12日因本案被台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9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驾驶粤JA****号二轮摩托车搭载伍某甲并用布兜兜住伍某乙在胸前由台山市北陡镇往恩平方向行驶,当日19时许,行驶至台山市北陡镇平山路段时,谭某某因操作不当致车辆失控倒地,造成伍某乙死亡、伍某甲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案发后,谭某某已得到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被害人近亲属不要求谭某某赔偿。

经鉴定:被害人伍某乙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台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的供述。

2、证人伍某丙的证言。

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4、鉴定意见。

5、交通事故认定书

6、相关书证。

7、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规定,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有坦白情节,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山市人民法院起诉。

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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