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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1〕53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990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办事处******号住址同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25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0日0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驾驶贵G****8号轻型栏板货车从安顺**站往**4S店方向行驶,行驶至**大道**路段时,与横穿道路的被害人韩某某、杨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韩某某当场死亡、杨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谭某某弃车逃离现场。同日10时许,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交警部门认定,谭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韩某某、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杨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案发后,谭某某已经赔偿死者家属及伤者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且与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谭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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