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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交通肇事案)_宝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宝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宝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71968********,汉族,初中,电力设备安装、运行、检修及供电人员。住宝清县***住宅楼***单元***室,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宝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 年11 月03 日17 时40 分许,谭某某驾驶黑JM8***号小型轿车沿G229(七台河一宝清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宝清县***镇***村村内路段处时,与车辆前方同方向行走的行人徐某某(男,79岁)发生碰撞,此起事故造成徐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谭某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侦查,2019年11月3日谭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审查起诉期间,被不起诉人自愿表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 宝清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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