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陆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71969********,汉族,小学文化,住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6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由陆川县公安局释放后改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陆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9时16分,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驾驶桂K****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K****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陆川县城区温泉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蓝某某驾驶玉林SS3**号电动自行车同方向靠道路的右侧行驶,至陆川县城区温泉路玉柴服务站停车场门口路段,谭某某驾驶车辆右转弯时两车碰撞,造成蓝某某死亡和玉林SS3**号电动自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陆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待在案发现场等到公安机关及救护人员到达,后一直配合交警部门的调查,且此后主动到交警接受处理。除保险公司赔偿外,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方另赔偿了被害人家属11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陆川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陆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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