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3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乡**村**组;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下午,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驾驶川M52***“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龙泉驿区成简快速通道路肩从简阳方向往龙泉方向行驶。被害人曾某某驾驶无号牌“青桔单车”共享自行车( 编号:010112026526 )沿龙泉驿区成简快速通道路肩从简阳方向往龙泉方向行驶。14时36分许,两车行驶至龙泉驿区成简快速通道双林村大桥路段,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与其前方同方向同车道靠路边行驶的由曾某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致被害人曾某某受伤,两车受损。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留在案发现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后经公安机关认定: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驾摩托车超速且未确保安全行驶,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曾某某不承担责任。被害人曾某某经送医抢救无效于2020年3月24日在其家中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违法道路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谅解等量刑情节,故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拟对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