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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交通肇事案)_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刑二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甲,曾用名谭某乙,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7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住新化县**街道**社区**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谭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谭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扶建兵,听取了谭某甲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21时许,被不起诉谭某甲无证驾驶湘KJE***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刘某某(系谭某甲的妻子),途经新化县**街道**学校附近时,因盲目超车、驾驶不慎,与王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及杨某某驾驶的湘KRF***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事故,致使其与刘某某随同摩托车翻倒在地并受伤。案发后,谭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随同刘某某一起去往医院治疗。2020年4月12日,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娄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谭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杨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刘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2020年11月2日,被不起诉人谭某甲取得了被害人其他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谅解书等书证;2.娄底市星罡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湖南锦程司法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新化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提取笔录;4.被不起诉人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证人王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其他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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