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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交通肇事案)_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沿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84********,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沿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17时55分,谭某某驾驶贵DQ****号轻型自卸货车行驶至沿河县沙夹线25公里+800米路段处,撞上道路上的行人杨某乙,造成杨某乙受伤,杨某乙经送往沿河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于2020年7月29日21时50分许死亡。经沿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杨某乙符合交通事故造成左下肢不完全离断、骨盆粉碎性骨折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事故发生后,谭某某主动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积极赔偿,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信息、调解协议、和解协议、谅解书等;2.证人杨某甲、陈某某、兰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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