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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益赫检刑检二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11968********,汉族,益阳市赫山区人,高中文化,务工,住益阳市赫山区**社区**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6月29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11时11分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驾驶湘******小型轿车从益阳市赫山加油站驶入桃花仑路。因操作不当,其所驾车辆撞到人行道上的行人卜某某、吴某某,随后冲入桃花仑路与停在路边的湘******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之后又与沿桃花仑路由西往东行驶由冯某某驾驶的益阳*****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最后撞上道路中间的护栏后停车。事故造成卜某某死亡,冯某某、吴某某受伤,三车及中心护栏受损。经益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谭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在现场等待交警前来处理,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赔偿了各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了他们的谅解。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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