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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交通肇事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雨检公诉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79********,湖南省湘潭市人,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湘潭市雨湖区**街道**栋**单元**号。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经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将本案退回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补充侦查,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于2020年3月18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日18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驾驶牌照为湘******的白色***小型普通客车沿湘潭市经开区九昭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行至银盖北路与九昭路相交路口地段时,与姚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姚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谭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姚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与姚某某的近亲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按协议支付了赔偿款524994.51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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