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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匀检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3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011939********,汉族,中共党员,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都匀市**镇**村**组**号。2020年9月21日被都匀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2月3日被都匀市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与被害人熊某某系夫妻关系。2020年7月20日10时许,谭某某驾驶无号牌载货三轮摩托车载熊某某、龙某某行驶至都匀市旗山大道杉木湖高架桥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与陈某某驾驶的贵J****9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导致熊某某、龙某某受伤,后熊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谭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其案发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谅解,案发时谭某某已满75周岁,过失犯罪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都匀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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