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龙检公诉刑不诉〔2019〕9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11986********,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龙江县**镇**村**,住该村。2019年4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龙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龙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驾驶黑0****4号四轮拖拉机运输机组**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公路**公里**米T字路口处左转弯时,与**公路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害人刘某某(男,63岁)驾驶的无牌号两轮摩托车相撞,致刘某某当场死亡。经认定:谭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谭某某事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书证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调解协议书、等;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齐齐哈尔市龙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黑龙江省大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系过失犯罪且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具有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龙江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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