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6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小区**栋**房,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街道**开发区**公寓**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对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辩护人陈连江、梁吕,系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持驾驶湘AA****号小型轿车从松桃苗族自治县**街道**广场方向往****区行驶,当车行驶至S***线20公里+500米路段时,该车车头碰撞到人行横道上的行人及被害人吴某某后驾车逃离现场,经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急救人员确认,吴某某当场死亡。经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谭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吴某某无责任。
2020年4月21日8时许,谭某某拨打电话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0年5月4日,谭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于2020年5月8日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结合《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开展侦查监督公诉司法裁量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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