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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塘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性别:**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71993**********族****中共党员,贵州省平塘县**镇人民政府**镇团委书记,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住**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4月9日被平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刘晓慧,1+1法律援助志愿律师。

本案由平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9日晚上,被平起诉人谭某某驾驶贵JL****号小型轿车从平塘县克度镇方向往塘边镇方向行驶,20时许,该车行驶至984县道39公路+400米(小地名:**大桥)处时,该车左侧前部与对向尤某某酒后驾驶的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左侧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被害人尤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平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书认定,谭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尤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经平塘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尤某某系颅脑损伤导致死亡。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案发后,谭某某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积极联系医院抢救伤员,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前来处置,在事故处理过程中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并妥善处理死者前期安葬的相关事宜;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规定,具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塘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塘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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